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需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3.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之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4. 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當年度所公告之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另個年度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將依未服部最新公告為準,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