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Q&A

出租住宅房屋種類、配備、租金及租期

Q: 有哪幾種房型?數量各為多少?

A: 浮洲合宜住宅房型為:兩房、三房、大三房、四房,開放數量依每月出租遞補公告為準。

Q: 租金及管理費如何計算?

  1. 房屋每月租金(一般戶):權狀登記總面積(不含雨遮面積)×新台幣547元/坪。
  2. 房屋每月租金(優先戶):權狀登記總面積(不含雨遮面積)×新台幣437元/坪。
  3. 房屋每月管理費(一般戶、優先戶):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總面積×新台幣60元/坪。

Q: 有無押租金?若有押租金是多少?

A: 有,如為一般戶承租人,押租金為相當於2個月租金;如為優先戶承租人,押租金為相當於1個月租金。

Q: 租期為何?可以續租嗎?

A: 如係以輪候資格承租本案,則承租剩餘租期至117年5月15日(租期屆滿日)止。

Q: 請問是否有汽、機車車位可承租?承租方式及價格為何?

A: 合宜住宅承租戶若有承租汽車車位需求,請至各區停車管理中心洽詢。 合宜住宅承租戶若有使用機車車位需求,使用方式及如何繳費應依各區管理委員會機車車位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人資格及分類

Q: 提供不同身分別使用之出租單元類型分成哪幾種?

A: 浮洲合宜住宅提供不同身分別使用之出租單元類型可分成一般戶與優先戶(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兩種。

Q: 申請人有年齡限制嗎?

A: 年滿18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Q: 收入所得標準該如何計算?

A: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度之綜合所得,在新北市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以下。申請人戶籍內親屬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個人每月平均收入,須低於新北市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另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將依未服部最新公告為準,不再另行公告。

Q: 單身者可以申請嗎?一定要家庭才能申請嗎?每戶有居住人口之下限嗎?

A: 單身者無法申請,本案並無提供套房式房型。兩房型住宅單元之申請人,除申請人外,需有至少一位共同居住者,且共同居住者亦應符合年齡、收入、無自有住宅、及設籍或現於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內就學或就業等相關規定;若共同居住者為申請人之配偶、子女或是親屬,該共同居住者則不受年齡之限制。三房(含)以上房型之申請人,除申請人外,需有至少兩位共同居住者,且共同居住者亦應符合年齡、收入、無自有住宅、及設籍或現於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內就學或就業等相關規定;若共同居住者為申請人之配偶、子女或是親屬,該共同居住者則不受年齡之限制。

Q: 我太太目前懷孕中,請問胎兒可以計入家庭人口數嗎?

A: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戶籍內親屬持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亦視為1人。

Q: 申請需準備哪些文件?

A: 申請人應於線上填寫資料(網址:https://perfectlife.radium.com.tw/),並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口戶籍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
(二)申請人含戶籍內所有家庭成員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
(三)申請人含戶口內所有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
(四)於112年度出生之家庭成員,免付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但仍須檢附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五)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就學、就業證明(設籍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者可免附)。
(七)申請案切結事項切結書。
(八)共同居住者同意書(申請人含全戶親屬須檢附)。
(九)申請人或居住組成之成員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訂定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得列入優先戶之評點排序;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5. 65歲以上之年長者: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9.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
  10. 災民: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災害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並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
  11. 遊民:提供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之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審查排序及輪候補方式

Q: 請問如果我落入候補名冊中,是否有輪候時間限制呢?

A:於候補名冊有效期限內如有空房釋出,則依據原本居住者申請到的戶型,採用優先戶或一般戶候補名冊依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