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告
2023-09-15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隨到隨辦出租作業申請公告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隨到隨辦出租作業申請公告
一、 依據「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第6~10年)第一次出租作業計畫書」,辦理「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下稱本案)第二階段隨到隨
辦出租作業。
二、 月租金:每坪房屋租金,一般戶為新臺幣(下同)547元/坪、優先戶437元/坪。房屋管理費:60元/坪(依各區管理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 開放承租之房型、數量、面積(坪)、月租金(不含管理費):
房型 | 面積(坪) | 一般戶月租金(元/月) | 優先戶月租金(元/月) |
二房 | 23.50~24.38 | 12,485元~12,964元 | 9,974元~10,357元 |
三房(含)以上 | 42.44~56.55 | 22,803元~30,560元 | 18,217元~24,415元 |
備註:以上空置戶數如有異動,將依現況實際空置戶數為準。
四、 申請人作業預計辦理時程如下:
申請資格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5日起,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不含例假日及連續假期),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選屋簽約時間:將依申請人申請遞補順序,另行以電話通知。
五、申請人資格限定:
本案出租住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於公告受理期間上網登記基本資料(網址:https://perfectlife.radium.com.tw/),
填寫完登記之基本資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檢附「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隨到隨辦出租作業申請切結事項」、「共同居
住同意書」、「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全戶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正本」, 檢附相關文件之內容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隨到隨辦出租作業申請須知, 應備文件將由
本公司協助辦理受理作業,申請人應備文件備齊後,經初步審核並受理收件完成之申請人,即視為合格申請人。
甲、年齡:年滿18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乙、戶籍: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丙、 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
個月內】,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另各年度家庭年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所
得之標準,將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最新公告為準,不再另行公告。
丁、 人口數限制:
(1) 戶籍內1人不能申請本案(申請人及其配偶分戶除外)。
(2) 戶籍內親屬家庭成員至少2人始可申請2房。
(3) 戶籍內親屬家庭成員至少3人始可申請2房或3房(含)以上(擇一)。
(4)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戶籍內親屬持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亦視為1人。
戊、 其他限制:
(1)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
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A. 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B.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含)者。
(2)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A. 家庭成員有申請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之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之情事:
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後完成放棄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等候:
B.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
案租賃契約後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
C. 家庭成員於租賃本案期間,不得領取或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內之租金補貼及任何公有形式之政府興辦出:
租住宅:
D. 申請人如有隱匿或違反上述A、B、C點之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並負法律責任。縱已簽署租約者,亦將終止租約:
(3) 符合另案不得再申請承租條件者:申請人若於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先前曾有承租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青
年社會住宅或其他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有因違約(或扣點累計達一定比例)遭終止租約
者,自受終止租約日起未超過兩年者,不得申請。
己、 優先戶限制:
優先戶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正本文件檢視;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內政部營建署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
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需攜帶正本檢視)。
(5) 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
定判決書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或全國醫療服
務卡正反面影本。
(9)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含)最近一個月內)。
(10) 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
(11) 遊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公司通報主管機關認定(需攜帶正本檢視)。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需攜帶正本檢視)。
六、 申請人申請應備文件務必於期限內親送至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租賃服務中心,其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合安一路81號1樓。收件時間: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進行收件,不計例假日及國定連續假期。
以上倘有任何疑問,請洽租賃服務中心(02)2968-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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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