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告
2022-12-16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第一次出租作業『原承租人』承租作業申請公告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第一次出租作業『原承租人』承租作業申請公告
一、 依據「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第二階段(第6~10年)第一次出租作業計畫書」,辦理「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下稱本案)之原承租人承租
作業。
二、 月租金:每坪房屋租金,一般戶為新臺幣(下同)547元/坪、優先戶437元/坪。房屋管理費:60元/坪。
三、承租作業辦理時程如下:
申請資格受理時間: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112年1月31日下午5時止,逾時不候。
簽約時間:預計111年12月至112年1月31日止。
四、第一階段於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1月31日止租期屆滿之原承租人,因個人意願或不符合第二階段承租資格者而須搬遷者,得依原承租之租
金價格與本公司簽訂協議書,以展延租期至112年2月19日,展延租期協議書之公證費用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負擔一半。
五、申請人資格限定:
本案出租住宅原承租人(即現承租戶)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於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由本公司協助辦理受理作業,並將受理文件整
理及初步審核後,且租金及管理費皆無欠費者,即視為合格申請人,可與本公司辦理原戶別承租作業。
甲、年齡:年滿18歲(含)以上(民國93年03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之中華民國國民。
乙、戶籍: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丙、 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應為本公告日111年12月16日(含)
後】,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1年為新台幣132萬元整(含),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北市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1年為新台幣55,300元整(含))。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
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
丁、 人口數限制:
(1) 戶籍內1人不能申請本案(申請人及其配偶分戶除外)。
(2) 戶籍內親屬家庭成員至少2人始可申請2房。
(3) 戶籍內親屬家庭成員至少3人始可申請2房或3房(含)以上(擇一)。
(4)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戶籍內親屬持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亦視為1人。
戊、 其他限制:
(1)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
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A. 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B.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含)者。
(2)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A. 家庭成員有申請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之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之情事,
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後完成放棄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等候。
B.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
案租賃契約後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
C. 家庭成員於租賃本案期間,不得領取或承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內之租金補貼及任何公有形式之政府興辦出
租住宅。
D. 申請人如有隱匿或違反上述A、B、C點之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並負法律責任。縱已簽署租約者,亦將終止租約。
(3) 本計畫於一般戶數(60%)中提供5%戶數予現職警消及醫護人員優先承租。
(4) 符合另案不得再申請承租條件者:申請人若於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先前曾有承租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青
年社會住宅或其他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社會住宅,有因違約(或扣點累計達一定比例)遭終止租約
者,自受終止租約日起未超過兩年者,不得申請。
己、 優先戶限制:
優先戶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內政部營建署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12
月16日(含)後)。
(5) 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
定判決書影本)。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需攜帶正本檢視)或全國醫療服
務卡正反面影本。
(9)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1年12月16日(含)後)。
(10) 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遊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公司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 原承租人申請應備文件務必於期限內親送至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租賃服務中心,其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合宜路51號1樓。收件時間: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不計例假日及國定連續假期。另開放部分週六(即111年12月24日及112年1月7日)之時
段(上午10:30~下午17:00)進行收件。
以上倘有任何疑問,請洽租賃服務中心(02)2968-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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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